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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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31
黄卫函〔2013〕213号
各县、市、区、龙感湖管理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3〕35号)精神,市卫生局定于11月开始2013年度全市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审核工作。为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审核材料要求
审核所需提交材料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8号)的规定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学历证书
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2001年以前本省中专毕业生可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2.关于成绩证明
2011、2012、2013年考试合格的考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需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生成绩单不能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成绩证明。2010年及以前考试合格的考生提交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作为成绩证明。
3.关于实习证明
临床实习证明(即实习手册)必须与申请人学历证书的时间和学校名称一致。临床实习证明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注册。
4.关于信息录入
2008年10月及以后考试合格的考生录入注册信息时,应当从“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中进行录入操作。各单位录入信息时要认真细致,反复核对,确保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卫生局复审时要加强信息的核对,确保《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与《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二)时间安排
市卫生局将于11月下旬集中审核各县(市、区)卫生局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资料,集中审核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于11月22日前由专人负责集中送审至市卫生局。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精心组织,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
2.各地各单位送交市卫生局审核时,须同时提交《护士执业首次注册人员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以方便审核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审核时间请与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
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一)受理机关
1.延续注册: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8号),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机关为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资格的初次审核和集中送审工作。
2,变更注册:为方便各级医疗机构和护士办理变更注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护士变更注册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变更注册在市卫生局办理。
(二)提交材料
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8号)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
1.延续注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在与市卫生局联系后集中到市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2.变更注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护士条例》和《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审核标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进行反馈。
2.在办理延续注册时,对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或者不具备延续注册条件的,各地要及时登记,报送市卫生局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手续。
联系电话:0713-8811603
黄冈市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